●近日,内蒙古乌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紧急开展了白酒生产、流通环节专项整治行动。经查,内蒙古乌海市未发现生产白酒的小作坊和黑窝点,白酒生产企业均能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出厂批批检验制度,企业原粮购进、生产原酒和销售数量基本保持平衡,食品标签标识依标准依生产实际标注;散装白酒的购进销售均有严格的进货、供货记录,其来源去向均可追溯。但有些白酒经营单位存在食品安全意识淡薄、索证索票不齐全、酒类随附单与商品不对称等问题。对此,执法人员现场查处7起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其给予了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效地维护了辖区白酒市场的良好秩序,为构建白酒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全过程监管机制,保障白酒产品的质量安全奠定了坚实基础。
●现代人大多严重缺乏膳食纤维,所以在饼干、甜点等零食中,“高纤维含量”的宣传便“应运而生”。殊不知,这些食品中的确有纤维存在,但大部分已经失去原有的功效了。因为粮食、豆类中主要含的都是不溶性纤维,“粗糙”是其价值所在。不过,因为很多人都忍受不了这种口感,食品加工时,商家会加入油脂以起到“润滑”效果。纤维越高的产品,通常脂肪含量也越高,且因为饱和脂肪软化纤维的作用更出色,所以高纤维零食中氢化植物油或黄油、猪油等动物油的含量也非常高,最终让它们的健康价值消失殆尽。
●武汉市食用油市场趋于低迷,价格较为亲民。不过记者近日走访发现,市场上2升左右的食用油种类明显增加,因价格适中,相较于大包装油品更受到年轻家庭的青睐。日前,在汉口武胜路一家大型超市里,刘小姐选购了一瓶1.8L装的品牌葵花籽油,“31元/瓶,价钱不贵,刚好吃一个月就可以换。”刘小姐说,小家庭的年轻同事,一般都买小包装食用油:“大桶装动辄要吃上两三个月,不健康。”记者在现场观察到,几乎每家食用油企业都有多款从900毫升到2.4L不等的小包装,其中以1.8L款的最多。最低的一款1.8L五谷调和油只要11元,最贵的1.8L橄榄食用油46.5元,选购的消费者以中青年为多。一位导购告诉记者,与大桶装食用油一直跌价促销相比,小包装食用油,价格和销量都比较稳。主要原因是现在70后、80后的小家庭是社会主力消费群,更加注重食用油健康,不愿意让油存放太久。
●2014年,安徽茶叶省茶叶出口4.69万吨,增长18.59%,出口金额1.95亿美元,增长35.16%,连续4年增长率在30%以上。增速全国领先,稳居全国第二。近年来,该省茶产业化取得长足发展,为茶叶出口奠定了良好基础。2014年全省茶叶产量11.1万吨,较上年增长10%。其中夏秋茶产量6.6万吨,较上年增长11.86%。同时,国际市场眉茶需求增加,也为该省茶叶出口带来难得机遇。在充足、优质的货源供给和国际市场需求迅速增加的双重因素作用下,该省茶叶出口企业迅速发展壮大,2014年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达到7家,其中最大的出口在3300万美元以上。出口效益明显增强,出口单价由2011年的2729.64美元/吨,提高到2014年的4149.74美元/吨,增长52%。
●湖北恩施州茶叶种植面积107万亩,年产量6万余吨,产值近10亿元。当地政府积极介入,从茶叶种植、初精加工、包装、销售、物流及品牌建设的全产业链条进行服务,推动规模化经营,从而形成有影响力的品牌。4月2日,湖北恩施的茶农趁着天晴抓紧时间采茶。今年开春以来,天气较好,为春茶的生长提供了有利条件,茶叶长势喜人。恩施州茶叶种植面积107万亩,年产量6万余吨,产值近10亿元。当地政府积极介入,从茶叶种植、初精加工、包装、销售、物流及品牌建设的全产业链条进行服务,推动规模化经营,从而形成有影响力的品牌,使当地茶农从绿色茶业经济中受益。
●贵州贞丰县挽澜乡龙头大山千亩白茶已初见效益,连日来,每天都有人员在采摘茶叶。“我们茶叶基地每天都有三四十人在采茶,每天采茶叶量在120斤至240斤左右。”基地负责人王荣佳说。近年来,该乡党委、政府致力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对规模产业的帮扶力度,积极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投入资金180余万元,采取“基地+农户”种植模式,规划建设白茶基地1300余亩,现已种植800余亩。基地全部建成后,可带动周边100余人就业。据介绍,成品白茶市场价格每斤600元,基地800余亩白茶预计采摘新茶8000公斤,加工成成品茶后预计有2000公斤,预计可带来240万元的收入。
●近日,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对全省调味面制品(俗称麻辣小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该局要求此次检查要落实主体责任,监督企业强化安全管理。检查食品生产企业是否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不安全食品召回等安全制度,是否按照产品生产相关要求和规范组织生产,严格落实生产、包装、仓储等环节的卫生和工艺标准。据悉,此次检查采取明察暗访、飞行检查等方式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将监管情况记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对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对不能保持发证条件的企业,责令立即停止生产,认真组织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