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人林育东的木头“生意”黄了。他原本估计,自己雇人从东江惠城芦洲段江底捞出的44根阴沉木估价应在50万元以上。6月28日,正与买家谈判的他被村民举报盗窃国家财产,此后阴沉木被警方暂扣。经初步鉴定,这批阴沉木属乌木。警方介绍,依据民法通则,江底乌木属无主埋藏物,应属国家所有,但打捞者行为不属违法犯罪,因此不予立案处理。惠城区文广新局有关人士表示,将对打捞者的打捞成本予以补偿,且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7月2日 南方都市报)
神州之大,无奇不有。作为有着5000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文物资源和宝藏之丰富远远超乎一般人的现象,正如“狗头金”事件一样,广东惠东的“乌木”之争又一次引发公众舆论哗然,议论无外乎二点,一方面发现“乌木”人的强制收缴是不是在制度上站得住脚?另外一方面是所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会不会又是500元打发了事?可以说,缺乏细化规范的文物强制征收不仅会严重浇灭民众主动上缴国家的热情,也于文物的收集和保护也害处多多。
按惠东当地警方的说法是“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埋在东江河底淤泥中的乌木,理应为无主埋藏物。对这种埋藏物,群众若发现后应当上缴”。而该市的文新局局长又表示:“如果是乌木,就有经济价值和考古价值,肯定属于国家财产。如果经鉴定不是乌木,只是一般木头,没有什么价值,是可以归还给发现者的。”不难看出,无主物品,有经济和考古价值是是否予以强制征收的基本评判标准,那么,无主物品比较好理解,经济和考古价值又是如何衡量的?
拿“狗头金”事件与如今的“乌木”之争作个对比,按上述法律的规定,“狗头金”、“乌木”均属无主物品,这毋庸置疑,但从经济和考古的角度考量,千年乌木纵然有一定的考古价值,而“狗头金”则难言有很高的考古意义,显然是在实际操作中有经济价值大于考古价值,或者是“与民争利”的现象出现。再者说,虽然《文物法》和《民法通则》都有给予发现人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显然是重收缴轻奖励,无怪乎上缴战国宝剑奖励500元被人引为笑柄。这不能不说是文物征收、保护中的一种乱象,也是法律规范缺乏操作细化的一种弊病。
面对层出不穷的文物之争事件,制度层面出台文物收缴、征收的细化操作条例迫在眉睫,比如什么样的“发现物”是属于国家征收、收缴的范畴有哪些,由谁负责认定,对履行上缴国家的发现人有什么样的补偿、奖励标准,分成多个档次便于实际操作,也有利于发现人“有法可依”的维护自身正当的奖励权利。这不仅是解决当下文物收缴舆论之争的根本措施,其实,于整个国家层面的文物发掘、保护工作也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情。
文物保护的相关部门,理应立即行动起来,化解矛盾症结、回应公众质疑,责无旁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