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混改骨干员工持股应着眼于增量

发布时间:2016-01-11点击率:812

  2015年12月4日,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停牌三个月之后开始推行内部骨干员工持股计划,据悉,员工持股比例将不低于20%。

  此前,11月14日,中煤科工集团下属唯一上市平台天地科技公告称,初步计划将煤科院公司中与节能研究分院有关的资产、业务、人员进行剥离,组建新公司,煤科院公司拟持股80.3%,煤科院公司及节能研究分院科研管理骨干员工拟持股19.7%,均以现金出资,出资额为4600万元。同时,中煤科工集团承诺在两年内将其所持煤科院公司49%股权注入上市公司。

  11月7日,上汽集团推出规模高达11.67亿元员工持股计划。根据方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合计不超过2321人,认购的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不超过116745万份。其中,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16人,合计认购不低于2515万份,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2.15%。

  截至2015年11月30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有66家,占已公布数量的14%。随着国企深化改革的推进,国企上市公司推行员工持股计划呈加速之势,酝酿已久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的若干意见或许很快就会下发。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坚持试点先行,在取得经验基础上稳妥有序推进,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

  所谓员工持股计划,是企业员工通过贷款购买、现金支付等方式拥有企业的股票,从而以劳动者和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一种制度。早在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肯定了经营者“持有股份”的做法。2002年,十六大报告中明确了管理与其他要素一起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随即引发国企MBO(管理层收购)浪潮。

  中央高层旨在调动经营者积极性的良好愿望,却因当时法律、法规不完善,利益集团及权贵资本的恣意妄为,导致国企MBO出现压低国资、贱卖国企的恶劣行为。2004年,郎咸平公开对顾雏军收购格林柯尔,导致国资流失的行为进行揭露。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叫停了大型国企的MBO,员工持股逐渐淡出历史舞台。

  在停摆11年多后,国有企业第四轮改革重启职工持股计划,有两点必须要特别说明。一是员工持股选择骨干人员。员工持股的关键是留住人才,调动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凝聚企业的核心力量。《混改意见》明确要求:“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试点,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表明此轮员工持股,不搞人人持股、平均持股、福利持股,而是向关键岗位、科技骨干人员倾斜,鼓励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持股,适当拉开差距。骨干持股,在国内、国外都有较成熟的实践经验,作为公司核心力量的“金手铐”,使其收入最大化建立在企业利润最大化基础上,推动国有企业实现“凤凰涅 ”。

  二是员工持股着眼于增量。国资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审议的《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列出“存量不碰,增量为主”的员工持股原则,即在国企通过改制变为混合制企业或新设混合制企业时,引入员工持股制度,而不能打存量资产的主意,更不能把员工持股改革演变为瓜分国有资产风。对于增量部分,规定员工可以现金或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不得采取低价折股、送股、垫资等方式,既可以保证国有存量资本不会减少,又能增加国企的新增资金。此外,《持股意见》对员工持股比例也作出了规定,即“员工持股的总比例不能超过25%、个人持股比例不能超过5%。”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是一项复杂、多维、难控的系统工程,充满争议,极易被一些投机者、妄为者钻空子,稍有不慎,就会走形、变味,需要我们不断的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力求公开、公正和公平,努力透明、透彻,全方位接受法规、程序、舆论,尤其是实践效果的检视,坚决杜绝以改革之名、借改革之手、行瓜分国资之为的恶劣现象重现。

  可以预见,未来混合所有制改制,将出现国有股、员工股和民营股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三元股权结构,形成企业命运共同体,发挥各自的优势,挖掘公司内部成长的原动力,实现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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