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山东首次获准自行发债试点

发布时间:2013-07-11点击率:839

  财政部日前通知,明确2013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江苏省、山东省开展自行发债试点,其中江苏省、山东省为首次获准开展自行发债试点。

  为加强对2013年自行发债试点工作的指导,财政部日前公布《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明确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债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3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办法》规定,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3年政府债券期限为3年、5年和7年,试点省(市)最多可以发行三种期限债券,每种期限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本地区发债规模限额的50%(含50%)。

  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应当以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此外,发债定价机制包括承销和招标,具体发债定价机制由试点省(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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