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将纳入海关统计,并有望申报出口退税享受税收优惠。记者近日从商务部网站获悉,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据介绍,《意见》共12条,其中包括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建立相适应的检验监管模式、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实施相适应的税收政策,以及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等6项具体措施。
上述政策自《意见》发布之日起,将在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试行,并自今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有关政策另行研究。
业界人士普遍认为,《意见》的出台标志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产品在海关监管模式、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全新制度革新。
电子商务出口纳入海关统计
电子商务出口大量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其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因此,这部分出口无法纳入海关货物贸易监管与统计。《意见》提出,要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主要用以解决目前零售出口无法办理海关监管统计的问题。
据悉,新型监管模式建立以后,海关对经营主体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降低报关费用。经营主体可在网上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货物实际出境后,按照外汇和税务部门要求,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同时,将电子商务出口纳入海关统计。
集中申报和办理检验检疫手续
按照现行体制,出口企业应在产地对法检商品进行报检,并交纳一定费用。而电子商务出口的商品具有来源地广泛、批次多、批量小、单件金额低等特点,很难按照要求在产地进行报检。
对此,《意见》提出,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无法办理检验检疫的问题。检验监管模式建立后,将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实行全申报制度,以检疫监管为主,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法检。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的便利措施。
允许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外汇账户
由于电子商务出口尚未列入海关货物贸易监管与统计,海关系统的报关主体为邮政或快递公司,外汇管理部门无法确认贸易和货物流的真实性,出口企业难以进行外汇核销和货款收付。《意见》提出,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主要用以解决企业目前办理出口收汇存在困难的问题。《意见》出台后,将允许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外汇账户,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同时,监管部门将加强对银行和经营主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的监管。
退税政策近期公布
《意见》出台后,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具体办法将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于近期制订并公布。
此前,关于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即将出台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促进出口的具体政策措施的消息几度传出,极大牵动着跨境电商平台和外贸企业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