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企业兼职 预防肥养权力

发布时间:2013-11-01点击率:580

近日,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在以往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作出了更加明确、严格的规定。

  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为确实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而兼职,一种是为谋私利而兼职。后者明显会妨碍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而前者的功过不好判定。对此,在不同时期,中央都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限制和制止,从最初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到2004年中纪委、中组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再到《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规,都对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兼职作了禁止规定。

  如今,中央再出台文件专项治理这一现象,一方面是修补完善相关制度法规的漏洞,提升法规的适用性和时效性;另一方面,少数党政领导干部借兼职之机谋取不正当利益,特别是个别领导多重兼职等现象有所抬头,引起社会关切、舆论关注。

  规范和限制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并非小题大作、空穴来风,这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制度性成果,是从严管理干部的又一重要举措,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为在源头上预防腐败、反对“四风”筑起了又一道闸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官员在企业兼职,虽然有协调发展环境、促进企业发展的积极意义,但这种行为直接涉及到权力与利益的“嫁接”、“联姻”,这种官商合体的现象既缺乏道义上的合理性,又缺乏法理上的合法性,加之个别爆炸性的丑闻时有发生,已经成为干部腐化堕落的薄弱点、点燃社会舆论的兴奋剂。最重要的是,穿上马甲是裁判员、脱下衣服成运动员的“官商双栖”现象不易分辨、不易监督,必然会出现竞争不公、监管漏洞,进而助长不正之风与腐败。

  因此,该《意见》与对中纪委2008年下发文件配套和延伸,是针对经济转型过程中存在的产权不清、权责不明等情况,在从业人员准入和官商交流方面予以规范、限制和界定,很有必要。

  从治理“官员企业兼职”的制度变迁史来看,虽然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不少地方依然如故,没有得到彻底根治,其根源在于制度的惩戒效用没有抓住个别官员的“恐惧上限”,因此,本《意见》特别强调惩戒机制,从惩前毖后、根绝兼职出发,用硬规定、铁纪律杜绝各种改头换面、私暗操作的新瓶旧酒,根治“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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