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新区于2010年2月份经省政府批准成立,是焦作市经济社会战略规划的重要区域。焦作新区规划面积212平方公里,下辖阳庙、苏家作、宁郭3个乡(镇)和文昌、李万、文苑3个街道,常住人口22.65万人。 按照河南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焦作新区要通过改革创新、探索试验、实践示范,实现率先发展,力争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建设成为焦作市“三化”协调发展先导区、老工业基地振兴和资源型城市转型示范区、现代化复合型功能区、城乡统筹发展先行区和对外开放示范区。 区位优势 焦 作新区紧临市区,呈扇字型向外辐射。距郑州新郑国际机场70分钟路程,郑焦城际铁路建成后30分钟可抵达机场。郑焦晋、济焦新、焦温三条高速公路贯穿新 区,与全国高速公路网有效对接。新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条件良好,适宜建设现代产业集聚、“三化”协调发展,体现经济、人居、生态功能复合的综合功能区。 基础设施 焦 作新区核心区已形成了“八纵七横”的路网框架,道路里程达89.05公里,区内道路、供水、供电、通讯、供热等基础设施覆盖面积达26.3平方公里,城市 功能逐步完善;拥有河南理工大学、北大附中、焦作一中、河南工程技术学校、同仁医院等优质的教育和医疗资源;集商务、休闲、娱乐、购物等为一体的城市综合 体项目已开工建设,产城融合,协调发展,城市形象逐步提升。 产业优势 焦作新区产业基础良好、特点 鲜明,已初步形成了厦工机械、瑞庆发动机、中轴德汇等为龙头的装备制造业,以焦作光电产业园为龙头的光电产业和以卓立股份为龙头的新材料产业三大主导产业 格局。按照“一心两城三园”的产业布局和“区中园、园中区”的产业理念,建设了国家级创业中心、厦工工业园、光电产业园、汽车工业园、大中原精品城、科技 总部新城、河南理工大学科技园和标准化厂房区等,焦作新区将重点围绕主导产业和园区建设开展招商引资,壮大主导产业,延伸产业链条,提升配套能力,促进集 群发展。 创新优势 焦作新区致力于自主创新、科技强区。与航天科技集团、北京中关村、中科院上硅 所、中科院上激所、中国钢铁研究总院、中国煤炭研究总院、上海交大、厦门大学、河南理工大学等科研单位和院所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产品和技术,加强自主创新,提升产业层次,增强区域竞争力。全区拥有国家级创业服务中心1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8家,国家级重点实验室3个,工程技术中 心59个,主持和参与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有7家。 优惠政策 焦作是河南省享受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 策的5个重点城市之一、是商务部确定的中部9个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之一,是中部地区国家首批典型资源枯竭城市之一。新区除受益以上政策支持外,还 立足新区功能定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关于鼓励新区工业企业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焦作新区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等多项 优惠政策,在企业入驻、项目建设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全方位服务的措施。将为来焦作新区投资兴业的客商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撑和热情周到的服务。 投资热线:0391-3563668 0391-3561100 焦作新区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强招商引资,扩大改革开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者,是指新区以外(含境外)来本区投资兴办各类项目和企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三条 投资者兴办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和节能减排的有关规定。 (二)采用清洁生产工具,项目资源消耗低,产品附加值高。 (三)项目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化率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四条 工业(含工业标准化厂房)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招拍挂时,项目方依法按照相关政策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各项交易税费。 第五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一般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国家最低标准执行。 第六条 属于新区主导产业(装备制造、光电、新材料、现代化工)以及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工业项目和标准化厂房项目,用地按成本价执行。 第七条 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以及投资10亿元以上,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能力强的项目,管委会专题研究,给予优惠政策。 第八条 科技产业园、大学科技园、创意文化产业园和总部经济园区等以园区形式进行开发和招商的项目,新区管委会与园区开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按“一事一议”统一与园区开发公司兑现土地、税收及招商优惠政策。 第三章 税费政策 第九条 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 第十条 工业项目本级行政性收费免征,事业单位收费减半收取。涉及市级及企业收费的项目(如文物勘探、燃气、自来水、热力等)由管委会协调,争取按最优惠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区级科技扶持资金集中优先扶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及新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十二条 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及新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项目,新区投融资公司可按一定比例向该项目直接投融资,扶持企业发展。 第 十三条 注册在新区创业中心的总部经济类项目,当年税收地方留成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新区财政奖励其地方留成部分的20%;地方留成1001万元至 2000万元的部分,奖励22%;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25%。以后年度地方留成连续递增的,继续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投资规模大、知名度高、社会效益好、提升新区城市功能和形象的三产服务类长期性税源项目和文化创意类项目(不含房地产类),在项目投产达效后,新区财政将其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三年全部奖励该企业。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新建项目(不含房地产类)完成年度合同计划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按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的投资强度、投资规模和效益要符合合同约定,达不到合同约定的不得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服务措施 第十七条 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功能,为投资商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八条 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保姆式”全程服务制度。项目的立项、环评、安评、规划、土地、建设、丈量清点、兑付农民补偿费等有关手续,全部以合同签订日为受理时间,以合同规定的开工时间为办结时间。 第十九条 投资者及在企业工作的外来人员,在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办理证照、评先表彰等方面,与新区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投资教育、文化、医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的,按有关规定,可用企业名称、人名、产品名对项目进行命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优惠政策重叠,按照最优惠条款执行,企业不再重复享受优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焦作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