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多位来自国内知识产权法学领域的著名专家齐聚北京远望楼宾馆,围绕《金龙集团:一波三折维权路》(本报2013年12月9日6版曾经报道)一文所述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集团)诉江西耐乐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案,共同探讨了由此引发的“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相关问题。专家们的发言紧扣企业实际,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可以说为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维权支了一招。金龙集团副总裁冯方参加了研讨会。
2001年,金龙集团与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合作成立“中国科学院精密铜管工程研究中心”,中科院金属所塑性加工研究部与金龙集团技术中心进行了新的资源整合,该研究所的32名研究员、博士进入金龙,与金龙的技术人员合作,共同对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产品开发等进行创新。
在产学研构架下,金龙集团取得了一系列的技术创新成果,创造出一批重要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金龙集团沿着“专、精、高、强”方向实现了“高品质、高科技、大规模、低成本”的跨越式发展,“金龙创造”成果斐然。金龙铜管成为国内外空调制冷行业认可的一个名牌精品,金龙集团也成长为世界上最大的精密铜管生产基地和研发中心,成为在国内同行业排名首位,技术精、规模大、市场占有率高的现代化企业。
企业发展的同时,金龙集团也看到了技术的重要性。他们向合资企业(如江西龙昌公司、上海龙阳公司)进行了有偿的技术转让,从2004年底起,金龙集团对自己千辛万苦积累的这些专有技术进行严密保护,进入集团的所有员工都要进行保密培训,与金龙集团签订保密协议,每一个月金龙集团按照工资标准的高低和从事岗位的不同给大家发放保密津贴。尽管如此,金龙集团的生产工艺和专有技术仍然不可避免地成为别人眼中的摇钱树,耐乐公司通过各种途径获取金龙的技术、挖走金龙的技术人才,甚至还将金龙集团的技术在当地申报科技奖,把别人的劳动成果大胆地据为己有。后经法院认定,耐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金龙集团的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
本次研讨会,专家们围绕“如何认定商业秘密”、“如何认定权利人损失”、以及“如何认定商业秘密侵权案的赔偿数额”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蒋志培认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在我国属于比较难审理的一类案件,在此类案件中,法官认定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是最难的环节,而这个难点怎么攻破?他认为主要体现在证据上,依据证据认定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窃取商业秘密最主要的目的是在同业竞争当中获得优势,耐乐公司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了金龙集团的商业秘密,这恰恰能说明该商业秘密蕴含巨大商业价值,具有实用性。关于商业秘密认定的方法,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兵认为,被告侵犯了某几个点的技术秘密就是侵犯了整个技术方案,因为原告提出的非公知技术与已有的技术结合起来即形成了新的技术方案,就构成了商业秘密。他还认为,窃取商业秘密不单单是窃取技术的问题。
对商业秘密侵权案赔偿数额计算的问题,蒋志培向企业支招,要解决这个问题,作为当事人,在提出诉求时应有充分的证据支撑,与法院形成良性互动,从而获得较好的司法支持。法院也应该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而不要轻易使用法定赔偿。
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应当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立法机关应在适当时期出台商业秘密保护特别法,企业应当将商业秘密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