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晚,招商银行公告称,董事会于当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批准及签署“生前遗嘱”的议案》。而中国银行今年12月19日公告,董事会通过了一项“生前遗嘱”决议。
酝酿了五年之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最近更名为《商业银行破产条例》,并已上报国务院。同时,存款保险制度也在加速推进。
然而,有关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讨论已有20年时间,因为出台时机及条件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至今未能建立起来。因此,金融机构破产程序如蜗牛爬坡,迟迟难以突破。
有关专家认为,完善的配套制度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中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同时,深化金融改革、建立相关配套制度是当务之急。
银行破产浮现新轮廓
12月24日晚,招商银行公告称,董事会于当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批准及签署“生前遗嘱”的议案》。
招商银行是国内第二家公布“生前遗嘱”相关决议的银行。此前,中国银行曾在今年12月19日公告,董事会通过了一项“中国银行集团恢复与处置计划(含在美机构处置计划)”的决议。
所谓“生前遗嘱”制度,是指金融机构以自身面临倒闭为前提,事先提交的“遗嘱”,以促使机构恢复日常经营能力,或者实现部分业务功能分拆或机构整体有序关闭的制度安排。这是美国次贷危机之后国际社会为解决金融机构“大而不倒”问题而推出的一项法律措施。
2010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其第165条专门就“生前遗嘱”规则的适用条件、责任主体及实施要求做了明确规定。
去年7月3日,美国最大的九家跨国银行按照《多德-弗兰克法案》的要求拟定了所谓“生前遗嘱”,并将部分内容对公众公布。如果这些银行陷入无法偿还债务的状况,将在不依靠纳税人援助的情况下进行分拆、清算或是出售业务。
分析人士表示,为了在面对倒闭危机时不牺牲储户和纳税人的钱,中国银行业正针对这一命题陆续签署一份“生前遗嘱”。
银监会人士强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严格集中度标准、加强并表风险治理等,并建立一整套危机应对机制,包括自救债券、“生前遗嘱”等。
银监会在2011年底向商业银行下发了关于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划分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业界认为,目前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制定“生前遗嘱”已经成为银行业监管的一个趋势,也表明,银行破产的信号渐行渐近。
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日前表示,银监会正酝酿加快推出银行破产条例,如果商业银行最后资不抵债,就会退出。银监会此前提出,要进一步研究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时的退出规则,包括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
酝酿了五年之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最近更名为《商业银行破产条例》,并已上报国务院。该破产条例由银监会负责牵头,央行等机构参与起草。
据称,《商业银行破产条例》总的原则主要考虑四个方面:第一,破产预防的原则;第二,稳定原则,防止破产引起系统风险;第三,成本最小化原则;第四,损失的合理分担原则。
《商业银行破产条例》的起草历史要追溯到六年前。2007年6月实施的《企业破产法》明确指出,金融机构涉及破产问题时,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在《企业破产法》的基础上,银监会和央行开始讨论起草《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但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一些特殊性,一旦破产会涉及整个金融系统和社会稳定,所以迟迟难以成形。
2011年年中,《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起草再次重启,并在监管层内部达成了比较一致的思路,即金融机构在破产问题上采取分业立法、监管的模式,银行、保险、证券分别制定相应法规。
2013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再次建议,应尽快出台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建立和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
目前,由银监会负责牵头,央行等机构参与起草的《商业银行破产条例》已上报国务院,但是何时能够正式推出,还要看国务院的意见。
数据显示,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时,美国只有25家银行破产。到了2009年,该数字迅速扩大至140家。而2010年美国破产的银行数量也突破100家,达到103家。
有关专家表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优胜劣汰是必然规律。银行作为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应该也不例外。而中国相关部门的一系列举措表明,让“问题金融机构”破产已成为监管层的共识——金融机构破产机制的建立已呈现出瓜熟蒂落之势!
存款保险为储户兜底
一旦银行发生危机,储户存在银行的钱该怎么办?分析人士表示,储户存在银行的钱一般靠两方面来保证,存款保险制度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危机处理计划”(生前遗嘱)。
目前中国还没有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商业银行发生危机,就要靠商业银行的“生前遗嘱”来处理。一般来说,老百姓存在银行的钱应该优先可以得到偿还。存款的赔付比例还需要看“遗嘱”的内容和细则。
2013年以来,多项金融改革加速推进,银行业发展面临诸多变局,近期呼声最高的莫过于设立民营银行。同时,利率市场化改革也在加速推进。在这一背景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刻不容缓。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银行按照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金,当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或者其他经营危机时,由特定的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其清偿能力。
存款保险制度方案的基本框架是:明确规定存款保险限额;强制存款保险,防止出现逆向选择;存款保险机构由政府管理并具有履行职能所需要的职权;实行事前征收保费方式累积基金;实行差别费率,促进金融机构公平竞争。
有关专家表示,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合理分摊因金融机构倒闭而产生的财务损失。这有利于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和提升社会公众对银行业体系的信心,有利于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美国在上个世纪30年代最早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此后,不少国家纷纷引入这一制度。尤其是在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出现较严重的银行危机或金融危机以后,存款保险制度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目前全球共有95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这一制度,此外还有20多个国家正在研究、计划或准备实施之中。
据称,有关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讨论已有18年的时间,不过因为出台时机及条件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至今未能建立起来。
近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声音日益高涨。随着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推进,国内银行负债成本将明显提升;存款保险制度即将推出,被视为允许银行破产的信号,国家将不再为银行存款兜底。
分析人士指出,目前正在加快推进的存款保险制度,将以商业银行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的形式为储户的存款提供保障,有助于防范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
权威人士表示,在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中,将借鉴有限赔付、差别费率和早期纠正机制等国际存款保险制度实践中较为成熟的做法。
从过去的“隐性全额担保”到未来的“有限赔付”,存款人在获取赔付时会否面临存款的损失,是广大储户最担心的问题。
“有限赔付”是指存款保险可以使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全部存款受到明确的法律保障,从而形成存款有安全保障的稳定预期。
根据存款分布的一般规律,通过设定一个适当的存款保障限额,可以确保99.5%以上的存款人得到完全覆盖,如果考虑一个家庭的存款可以放在其不同成员名下,同一存款人可以在多个银行开户,事实上可获得的存款保障将提到更高。
假设银行出现经营倒闭风险,在存款保险制度下,政策一般是采取资产收购与债务承接等处置方式,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一家健康银行,无需进入直接赔付环节,储户存款也不会出现损失。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对存款人可实现及时赔付。例如银行周五关闭,下周一就完成存款转移或赔付,这就在赔付效率上进一步加强了对存款人的保护。银行出了问题,老百姓不仅“肯定能拿到钱”,而且还能“马上拿到钱”。
分析人士表示,存款保险制度虽然引入了限额保护的概念,但由于其赔付更明确、更及时、更有保障,而且为绝大多数存款人都提供了全额保障,因此存款人整体上在资金安全方面感觉更踏实。
银行破产或存在瓶颈
自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以来,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爬行了20年,仍处于“难产”状态。
近来,期待颇久的存款保险制度仿佛呼之欲出。但是,有关专家指出,正如铸剑,火候不到铸出来的剑不仅不能御敌,可能还会伤到自己。存款保险制度就是这样的“双刃剑”。
有关专家指出,目前中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至今专门适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法规仍然缺失。
目前,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的首要难题来自于操作层面。一方面,保障金额以及保险金比例等核心内容还在考证,各方利益如何协调;另一方面,储户信息不全、寄送不便导致破产保险金发放操作困难。由于国内储户众多,建立完整客户信息库势必是一项长期、庞杂的过程。
分析人士表示,存款保险制度一直未能建立起来,原因之一就是监管部门担心设立存款保险制度会引发三大风险,因此态度比较慎重,这三大风险是道德风险、逆操作风险、代理问题。在一些国家,由于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不佳,三大风险造成的成本甚至已超出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好处,导致银行业一次次陷入危机蔓延的境地。
事实上,目前国内银行业对金融机构破产的可行性持谨慎态度。银行破产是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前题条件,但目前国内银行破产是否有行性,值得注重。
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国有银行占绝对地位,无论哪一家国有银行破产,后果都极可能引起全国性的金融混乱。在目前情况下,国有银行破产几乎没有可能性。而硬要几家没有破产可能的国有银行参加存款保险,缴纳大额保险费,其阻力会很大。
从市场层面看,存款保险制度的直接受益者是新兴的股份制银行。由于存款保险制度将更加有利于新兴的股份制银行,为民营银行的大规模开闸提供了必要条件,所以该制度的推出将降低中小型金融机构进入市场的门槛。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格局,国有银行存在本能的排斥心理。
如果不把国有银行纳入存款保险体系,那么由于保险基金数额小、范围狭窄,就很难保证银行资金发生大量损失的时候对储户进行赔付。而其他股份制的商业银行,大多数为近几年所建,尚未形成大量的不良信贷资产;至于城乡信用合作金融机构,也会随着合作银行的组建,实现资产重组,短期内似乎也无破产的可能。如果国内银行几乎没有破产的可能性,则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紧迫程度就要打个折扣了。
分析人士表示,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即是部分中小银行破产的前兆。由于风险系数较国有大行更高,中小银行可能会缴纳相对于国有大行更高比例的保费;由于破产风险的存在,储户可能会将存款从中小银行搬到国有大行;中小银行为了吸收存款,可能会被迫提高存款利息,进而缩小存贷息差、增加经营成本。这些不利局面对部分中小银行是致命的。
哪些金融机构会成为破产的“刀下之鬼”呢?有关专家表示,大型金融机构影响较大,应该不会操之过急;而城市商业银行、农信社等中小型金融机构影响较小,如果没有挽救余地,试点从这些机构入手的可能性比较大。
不过,金融机构破产案件的审批程序非常严格。分析人士表示,从目前的操作程序来看,金融机构破产案件和将要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都经过了停业整顿或行政撤销、关闭程序,这一程序的启动均要经过国务院批准;而且在进入破产程序前,相关监管部门还会再次报请国务院批准。
有关专家认为,完善的配套制度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同时,深化金融改革、建立相关配套制度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