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护创新企业创新热情 改革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制度

发布时间:2014-03-05点击率:580

总部位于河南省新乡市的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董事长李长杰,和本报记者是有着10多年交往的老朋友了,作为全国第十、十一、十二届人大代表,这次参加全国两会,他又带来了什么提案呢?

  “结合我们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我这次带来了一个建议、一个提案。”李长杰告诉本报记者。

  一个建议,就是关于《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及时性,切实保护创新性企业创新热情》的建议;一个提案,就是关于《完善商业秘密立法保护改革知识产产权案件审判制度》的提案。  

  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及时性

  切实保护创新性企业创新热情  

  李长杰告诉本报记者,他自己经营、管理的企业,就出现或者说正在发生着一个典型案例:金龙集团是全球最大的精密铜管生产企业,经过多年研发创新,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全套生产技术,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2005年底,金龙集团下属子公司一副总经理不顾竞业限制的约束,执意跳槽到同行业。在该副总经理的带动下,近十名中层技术人员陆续进入该企业工作。同时,这些人员在跳槽过程中非法拷贝了金龙集团整套的铜管生产技术文件直接用于该企业。

  无奈之下,金龙集团针对该企业提起了侵犯商业秘密诉讼。诉讼过程中,他们利用法律规定的管辖权漏洞在当地提起诉讼,捏造两地争夺管辖权的假象,在长达2年多的时间里法院一直不能开展审判程序。

  就在国家最高法院指定上海法院审理该案之后,侵权的公司捏造莫须有的案由在当地提起所谓的名誉权诉讼,来干扰上海法院正常的审判。致使上海法院历经5年审判仅仅做出一审判决,现该案历经8年仍悬而未决,给金龙集团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专 利的保护期也不过20年,商业秘密的生命周期一般情况下更短,一个商业秘密的诉讼就超过8年,商业秘密的生命周期又能有几个8年呢?这8年时间给受害单位 带来的直接损失是能够计算的,但是由于长时间不能制裁侵权者给权利人带来的间接损失、负面影响将是难以计算的和估算的。

  针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审判周期过长,为此,李长杰在这次会议上,提出如下建议:

  一、明确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受案法院,减少程序上的时间消耗;二、严格执行案件的审限,调高司法审判的效率,切实、及时地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三、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依据,加大对侵权企业的制裁力度,提高创新型企业的创新热情。 

  完善商业秘密立法保护

  改革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制度  

  李 长杰告诉本报记者,2013年11月12日党的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公正司法的 愿景,向根深蒂固的司法行政化开刀,构建更加合乎司法规律的职业管理体制,被称作“吹响了司法改革攻坚战的号角”,体现了党中央彻底解决司法体制多年顽疾 的信心和决心。

  针对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的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他提出了针对性意见。

  李长杰认 为,目前,中国经济正经历升级和结构调整,创新是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的源动力。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创新动力,需要进一步构筑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国已 经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方面的专门性立法,但作为知识产权领域中重要的商业(技术)秘密保护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商 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够;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认定不明确;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制裁不力。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保护,仅 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是不能满足社会需要的。知识产权是有生命周期的,一旦不能及时的予以保护,那么就会造成大面积的扩散,企业合 法的权益不能及时得以保护,严重影响创新性企业的创新热情。另一方面,司法地方保护也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

  综合调研的情况,李长杰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

  一是将《商业秘密保护法》纳入立法进程,参照《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的规定,针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构成、商业秘密的侵权赔偿进行立法,切实做到商业秘密审判有法可依,构筑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二是强化知识产权审判流程管理,提高司法效率,根据技术秘密具有时效性的特点,完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进程,提高司法保护的及时性和公正性。

  三是完善司法监督体制,建立纠错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杜绝“一案两立”或“一案多立”,利用倒逼机制防范地方保护和司法不公,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司法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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